为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减少师生往返跑路,提高服务水平,结合事务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申请或办理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服务对象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途径,同时回答相关咨询解答。
二、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解答,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并将需修改完善意见详细记录在一次性告知书内。
三、服务对象根据其一次性告知书内容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次到窗口办理,若遇其他问题可再次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待服务对象完善相关手续后妥善办理该事项,不得再就其他原因推诿、扯皮或不予办理。
四、如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书》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后仍因材料原因无法办理该事项,导致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减绩效考核得分,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办人员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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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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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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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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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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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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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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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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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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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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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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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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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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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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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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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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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未受理 的原因及需 补齐的资料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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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 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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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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