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实现集中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助力学校内涵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工作坚持“以师生为根本,以服务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及“热情、周到、规范、高效”的工作态度,依法办理、规范公开,竭诚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主任统筹推进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作,设综合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正处级),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入驻师生业务的职能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涉及师生办事的个人事项,原则上应在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拟在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新增服务事项的,应向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办理流程及业务授权书。学校各单位拟在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撤销服务事项的,应向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师生意见、单位申请、中心空间布局等综合情况,及时调整服务窗口设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采取资产公司派驻与学校各单位/部门派驻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原单位/部门(或资产公司)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制。窗口工作人员需按照工作需要轮岗,熟悉各项师生业务办理流程。当A角因故无法到岗时,由B角到窗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应按以下要求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入驻师生事务服务中心。
(一)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好,能代表窗口单位形象;
(二)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能适应窗口服务要求;
(三)熟悉本单位业务,有独立处理问题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业务骨干。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须经过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学校应积极为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每周五下午为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学习和会议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外办公。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服务事项时,要讲求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高效,严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实行办事公开。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公开服务事项名称、服务依据、服务对象、办事流程、材料要求、承诺时限等,并上传至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网站。
第十五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遇有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非“本窗口”受理范围的事项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指引至有关窗口或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六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实行服务评价。工作人员在事项办理完毕后应主动提醒服务对象进行评价操作。
第十七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事项的类型、特点实行如下办理:
(一)即时办理。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结的事项,由承办窗口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如服务对象申请材料不全等无法办理的,承办窗口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事项。
(二)限时办理。需审批、论证、公告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承办窗口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原由并承诺办结时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事项,承办窗口应明确作出不予办理的答复。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考勤和请假审批制度。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下班时须办结当天所有服务事项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九条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值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到岗的,须向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请假,请假期间由相应B角人员代班。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由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及相关活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向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请假。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学校为事务中心统一配备的资产。窗口单位自行配备的资产,由各窗口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的资产只用于满足与窗口工作直接相关的需要,工作人员领用由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等,须在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领用手续。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或添加设备,应提前向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窗口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由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调配的资产、设备的使用性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根据相应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窗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的相应设备,窗口单位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或损坏情况,须及时处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各类印章、资料,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窃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关闭照明、办公设备的电源,杜绝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窗口服务工作的投诉,同时根据被反映人的管理权限和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确定处理的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经查实被反映人确实存在所投诉举报问题的,根据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考核办法对相应窗口和工作人员予以处理。对于重大问题,窗口单位存在过错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窗口单位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生事务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