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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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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2025年05月01日 09:01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生事务服务中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优化服务环境,实现集中式受理、协同化办理、一站式服务、智能化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师生事务服务中心工作坚持“以师生为根本,以服务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及“热情、周到、规范、高效”的工作态度,依法办理、高效便捷、规范公开,竭诚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师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下设主任,统筹推进事务中心建设工作,设综合事务部科长一名,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在事务中心入驻师生业务的职能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拟在事务中心新增/撤销服务事项的,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师生事务服务中心业务进驻授权及审批制度》办理。

第六条 事务中心根据师生意见、单位申请、中心空间布局等综合情况,及时调整服务窗口设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事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采取资产公司派驻与学校各单位/部门派驻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事务中心、原单位/部门(或资产公司)的双重领导,并接受事务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制。窗口工作人员需按照工作需要轮岗,熟悉各项师生业务办理流程。当A角因故无法到岗时,由B角到窗口工作。

第九条 各窗口单位应按以下要求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入驻事务中心。

(一)政治觉悟高,服务意识好,能代表窗口单位形象;

(二)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能适应窗口服务要求;

(三)熟悉本单位业务,有独立处理问题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业务骨干。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须经相关业务委托部门/单位培训后方可上岗。学校应积极为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服务事项时,要讲求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高效,严守工作纪律。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事务中心实行办事公开。事务中心统一公开服务事项名称、服务依据、服务对象、办事流程、材料要求、承诺时限等。

第十三条 事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遇有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非“本窗口”受理范围的事项时,工作人员应热情指引至有关窗口或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四条 事务中心根据服务事项的类型、特点实行如下办理:

(一)即时办理。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结的事项,由承办窗口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如服务对象申请材料不全等无法办理的,承办窗口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事项。

(二)限时办理。需审批、论证、公告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承办窗口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原由并承诺办结时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事项,承办窗口应明确作出不予办理的答复。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事务中心实行统一考勤和请假审批制度。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下班时须办结当天所有服务事项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值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到岗的,须向事务中心请假,请假期间由相应B角人员代班。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由事务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及相关活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向事务中心请假。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事务中心实行资产归口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学校为事务中心统一配备的资产。窗口单位自行配备的资产,由各窗口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事务中心的资产只用于满足与窗口工作直接相关的需要,工作人员领用由事务中心统一配置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等,须在事务中心办理相关领用手续。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或添加设备,应提前向事务中心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窗口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由事务中心统一调配的资产、设备的使用性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根据相应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的相应设备,窗口单位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或损坏情况,须及时处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各类印章、资料,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窃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下班时须关好门窗,关闭照明、办公设备的电源,杜绝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事务中心负责窗口服务工作的投诉,同时根据被反映人的管理权限和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确定处理的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被反映人确实存在所投诉举报问题的,根据事务中心考核办法对相应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处理。对于重大问题,窗口单位存在过错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窗口单位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5月1日

成都工业学院师生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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